68岁男子公园女厕偷拍被抓后为何因基础病被拘留不予执行?律师解读 重点聚焦

来源:光明网 时间:2023-06-28 06:16:34

近日,网友王女士发微博称,6月23日晚7时许,自己在北京一公园的女厕所内被一位68岁男子偷拍。王女士当场抓住该男子并报警,警察在男子作案手机里发现了其偷拍的照片。随后警方对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但由于该男子有基础病,在被抓第二天即已释放。

此事引起网友热议。与此同时,王女士将该男子容貌未打码公布的做法也引起一部分质疑。

6月27日,潇湘晨报记者从王女士处得知,其已经起诉该男子,正等待法庭消息。


【资料图】

△ 王女士自述

据上游新闻报道,“我抓到他的时候,他跟我说他年纪大了一身病,警察也管不了他,我抓着他也没用,最多交500块就被放出去了。”王女士回忆,老人还说了一些威胁的话,“我哭了一晚上,后面几个晚上都没睡好,也不敢告诉家人。”

25日上午,王女士和老公在辖区派出所拿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偷拍老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我老公在大厅看到了他,就问:‘你不是被拘留了么,为什么站在这?’他说被拘留过了,没有犯法。而且他对这件事本身没有任何的歉意。”王女士表示,知道这个处理结果后有些崩溃,站在派出所门口大哭,“警方晚上给我打电话说,经过检查,发现老人有病,拘留所不收,口头教育后就直接释放了。”

26日下午,该派出所一位民警证实了王女士的说法,所里确实给老人处以拘留5天的处罚,“但我们在办案中心那边给他体检了,发现当事人有基础病高血压,办案中心那边就决定拘留不执行。”

如何从法律上理解被拘留人因自身基础疾病、精神疾病等,不予以拘留等处罚?此种情况下,王女士应如何维权?在维权的同时,王女士在网上曝光对方照片的方式是否合理?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首先,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已经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项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受害人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四种情形:(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在本案当中,违法行为人显然不符合上述情形。但是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此外,受害人如果是为了寻找违法行为人,不可避免地在网上使用、公开违法行为人的肖像,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是合理的。但如果在公安机关已经查明违法行为人后,受害人即使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和揭露违法行为时,还是应注重对违法行为人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采用打马赛克等技术方式处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潇湘晨报记者吴陈幸子综合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企鹅号

关键词:

推荐内容

Copyright 2000-2023 by www.jiaoyu.yzbytv.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1034106号-51

邮箱 : 5 516 538 @qq.com